電話費發票抬頭為單位名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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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發票抬頭為單位名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一般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發生對外業務,應取得以公司全稱為抬頭的發票,如購銷業務,可以稅前扣除。

取得以個人名字為抬頭的發票,這類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一、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員工個人消費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而由公司承擔的,不能稅前扣除。具體可參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二、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個人發生的部分消費支出,雖然取得的是以其個人名稱為抬頭的發票,但一般同時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取得發票抬頭為員工個人,是由客觀原因決定的,某些支出,發票抬頭只能開員工個人而無法開具給企業。

2、相關的支出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應該由企業負擔。即根據收入相關性原則,從根源和性質上來說個人費用是為企業取得收入發生的必要的支出,應由公司承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

電話費發票抬頭為單位名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電話費一般對于企業或者單位來說是一項很必要的支出,發票的開具也是根據自己公司來定,如果是個人名稱開頭的發票編者也講解了怎么樣稅前扣除的問題。希望大家看后能明白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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