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跨月提取未發工資調增應納稅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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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跨月提取未發工資調增應納稅所得嗎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合理工資薪金必須是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各地方稅務局對于年末計提未發放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的規定

對于年末計提未發放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各地方稅務局有不同的規定。以下規定僅供參考,還請進一步咨詢當地規定及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

參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5號)第五條規定,凡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或協議的,其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提取而未實際支付的,在當年納稅年度不得稅前扣除。實行下發薪的企業提取的工資可保留一個月。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第五條關于企業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發放的工資是否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規定,企業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發放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經支付的,允許在計提年度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許在計提年度作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在支付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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