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本單位股票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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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本單位股票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我公司屬于非上市公司,其駐外地區域的負責人和其他具有股票認購權的區域經理一起以低于市場價值10%的價格認購一部分公司股票,請問是否需要將認購股票的差價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區域經理以低于市場價格認購本單位股票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股權激勵的規定

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

激勵對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對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釋:

(1)激勵對象為獲得股權激勵所支付的款項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需要和現有對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較多,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為繳納股權激勵所得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時間、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稅額。其出售股票的行為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的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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