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承擔其他單位出差費用能否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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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其他單位出差費用,能否予以確認

給大家舉個案例來簡單了解分析下

案例:A公司與B營銷策劃公司簽訂協議,根據協議約定,A公司除支付營銷策劃費用外,還應當承擔營銷策劃人員的交通費和住宿費。請問,公司憑發票報銷的B公司交通費和住宿費能否予以確認?

首先從B公司提供服務的增值稅計稅依據進行分析。

根據增值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之所以要將價外費用一并計入增值稅計稅依據,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納稅人以價外費用名義收取款項,從而達到分解增值稅計稅收入,所以,即便納稅人收取的是價外費用也應當并入增值稅應稅收入。就A公司與B營銷策劃公司簽訂協議來看,如果A公司不承擔B公司人員來回的費用,相應,B公司直接收取的收入還應當包括B公司人員所發生的費用。所以,這種通過A公司承擔B公司費用的方式,直接稀釋了增值稅計稅收入,逃避了國家稅收,這是增值稅政策所不允許的。所以,B公司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還應當包括向A公司收取的出差費用在內一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合同簽訂的A公司為B公司承擔差旅費,則入A公司業務招待費,這樣好些。

對于上述案例,A公司承擔B公司費用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嗎?

在企業所得稅上,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差旅費是本企業任職或受雇員工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出差費用支出。承擔B公司出差人員的費用顯然不屬于本企業差旅費稅前扣除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p>

企業所得稅之所以強調必須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才允許稅前扣除,其目的就是要控制上一環節稅收的流失。所以,A公司接受B公司服務,相應應當索取的發票全部為服務業發票,以交通費等費用替代服務業發票顯然是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所以,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是不允許稅前扣除。

以上關于承擔其他單位出差費用,能否予以確認以及能否稅前扣除,文中給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答,直接按照差旅費報銷明顯的不能,希望大家可以理解,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我們數豆子答疑老師,給與大家及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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