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折舊年限的變更多計提的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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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折舊年限的變更多計提的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要根據稅法規定計提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p>

因此,企業在會計上已對固定資產按大于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的,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變更。若企業由于各種原因須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調整的,可對調整當年以后年度該項固定資產的剩余折舊年限,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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