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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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1、規定:必須是原件持有方抵扣。

委托代理進口的,對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單位抵扣。海關稅款專用繳款書號碼第19位應為"-"或"",第20位應當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則不屬于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

2、必須先比對,后抵扣

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申請稽核比對,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3、比對結果,可能出現的情形

(1)、稽核比對的結果

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

只有結果為"相符"的屬于比對正常可以抵扣,其余結果均屬于比對結果異常,不能直接抵扣。

(2)、比對不符的處理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

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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