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代理是否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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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代理是否差額征稅?

關于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差額計稅政策

(一)境內機票代理服務的銷售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按照不同類型的企業,可分為兩種情形的扣除憑證。

1。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扣除憑證包括下列兩項之一:

(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

(2)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

2.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發票的種類及金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非旅游企業提供機票代理服務可以差額納稅嗎?

非旅游行業企業,提供機票代理服務,屬于經紀代理業務,但經濟代理業務差額納稅,可以扣除的只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機票款不能直接扣除。建議貴公司采用代收代付的方式操作,即貴公司只就代理服務收取手續費,機票款項只是作為代收代付處理,機票對應的單據由航空公司直接開給客戶,這樣,機票款不構成價外費用,不需要并入貴司收入繳納增值稅。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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