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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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成本核算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據財政部1998年頒布的收入確認原則,來料加工企業在報關出口后就應確認收入。因為此時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外方,加工企業對商品已不擁有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不再對已出口的商品實施控制,同時與交易相關的加工費收入已轉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夠可靠地計量。

其次,對內外加工業務收入應分別核算。目前,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可能既做進出口貿易,又做生產、加工業務。這就要求企業要分清業務的主次,主營業務在"營業收入"中核算,而兼營業務則在"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來料加工企業也有類似問題,比如來料加工企業為了充分利用現有設備,既從事對外加工業務,又搞國內加工,這時就應分別核算對內、對外加工業務。外加工費收入免征增值稅,而內加工費收入則要征稅,如果劃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稅待遇。另外,企業出售廢料的收入,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因為它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費用應如實計入收入。目前,國內來料加工企業加工費收入定得普遍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與國內來料加工企業簽訂某些協議,代支部分費用(如廠租、報關費等大額支出),例如某制衣廠,1997、1998年兩年虧損總額高達899萬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費收入為72萬元,費用成本總額為445萬元,收入僅占費用的16%,而僅工資一項開支就達312萬元。該廠付出312萬元的工資卻只取得72萬元的收入,且該廠成立10年來,一直處于這種狀況,卻能經營下去。究其原因,原來境外委托方經常付給該廠現金(是人民幣而非外匯)以供日常開支,這部分現金則掛在"其他應付款"賬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這就變相轉移了企業加工費收入,從而轉移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由于加工費收入過低,也減少了國家外匯收入。對于外商代支的此類費用可理解為價外補貼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費用的核算

首先,費用核算應細化。一般地,大的來料加工企業可將費用分為"制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用于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制造費用",用于辦公管理方面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而對于小的來料加工企業來講,也可將所有費用都計入"管理費用"。對于出口方面的費用,如監管費、商檢費、衛檢費、打單費、場檢費、招待費、補助費等,大部分企業都把它們放入"報關費"。其實,這樣做不利于企業進行財務分析,最好的辦法是分項單列。比如說,有的來料加工企業每月報關費有幾十萬元,但具體是什么開支卻不清楚,而分開列記就不存在上述問題。同時,衛檢費、場檢費等是按車次收取的,監管費、商檢費是按材料價值來計算的,如果實際支出金額偏差較大,就可檢查是否有不正常開支,從而促進企業做好財務分析。

其次,購進原材料和輔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應單獨核算并計入成本費用。來料加工企業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輔料是通過海關進口的,也有小部分輔料是從國內采購的。在國內采購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計入成本費用。這是因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一律實行"出口免稅"管理辦法,即進項稅額(包括進口料件和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最后生產加工環節不征稅,出口也不退稅。這與進料加工貿易不同,進料加工企業使用的國產料件可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從事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為生產或加工復出口的免稅貨物而購進的已稅原材料、輔料等,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和辦理退稅,而應單獨核算并轉入來料加工經營成本中。若不能單獨核算應稅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的,按銷售比例分攤其耗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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