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甲供材料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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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甲供材料如何納稅

答:營改增前甲供材料的稅務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依據上述規定,若房地產與建筑公司簽訂總額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筑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營改增后甲供材料如何納稅

營改增后,根據甲供材料是否納入合同結算價款,甲供材料處理分為差額法和總額法,稅務處理也各不相同。

1、采用差額法

對于甲方,憑采購的甲供材料發票直接進入甲方的開發成本,并可抵扣進項稅額;

對于乙方,甲供材料成本與乙方無關,不屬于乙方的稅基,不繳增值稅。

2、采用總額法

對于甲方,采購材料時取得進項發票,向乙方供應材料時視同銷售甲供材料,向乙開具銷項發票;成本發票為乙方開具的總額發票。

對于乙方,甲供材屬于乙方的稅基,按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向甲方開具工程款總額發票,若乙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憑甲方開具的甲供材料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若乙方選用簡易計稅方法,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包括甲供材料)。

總額法需處理稅率差價問題。

另外,根據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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