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應收賬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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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應收賬款的條件?

答: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公告第 25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核銷應收賬款應該怎么做?

應收賬款的核銷是指企業在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進行轉銷??梢詰捎孟铝袝嬏幚矸绞剑?/p>

一、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注意:實務中很容易將其誤認為借記"營業外支出"。

二、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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