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應怎樣確定土地成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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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用開發產品抵債財務處理怎么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以產品抵債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以產品抵債實質上賣個債權人產品,銷售收入用于抵債,因此視同銷售,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稅金,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產品銷售的賬務處理方法:

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符合所規定的五個確認條件的,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并結轉相關銷售成本。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已根據企業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購貨方支付貨款取得提貨單,企業尚未交付商品,銷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生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也可在月末結轉本月已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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