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是否需要通過應交稅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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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金是否需要通過應交稅費核算

答:殘保金是這樣做分錄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應繳費額=(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

計入管理費用中的稅金只有4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故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不能計入管理費用--稅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計入管理費用二級科目相關稅費,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反映,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殘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福利企業除外)等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保金。

什么是殘疾人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殘保金征收方式為例:

一、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3] 。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五、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本文詳細介紹了殘疾人保障金是否需要通過應交稅費核算,也介紹了什么是殘疾人保障金。作為企業的一名會計人員,一定要搞清楚殘疾人保證金,不是應交稅費,應該核算的內容,殘疾人保障金提起的時候是需要直接進入損益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數豆子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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