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票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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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票抵扣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業清算、注銷,要將沒有抵扣完的留抵額做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通知》,以下政策要點需要納稅人準確把握:

一是延長了三票一書的抵扣期限?!锻ㄖ芬幎ǎ鲋刀愐话慵{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三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抵扣;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應在一書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此管理辦法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二是強調了對三票一書抵扣超時的稅務處理?!锻ㄖ芬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三票一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在已明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已延長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進一步強調,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的期限辦理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申報等抵扣事宜,則相應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而應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所造成增值稅稅收負擔的增加將由企業自行負擔。

三是再次明確了對部分抵扣憑證丟失的處理方法?!锻ㄖ芬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丟失一書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將一書電子數據審核并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抵扣。

綜合《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以下三大事項需要納稅人密切注意:

第一,牢記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和申報。企業的財務及相關人員應牢記"180日"這一抵扣期限,對于納稅人取得的2010年1月1 日以后開具的三票一書,應在180日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認證、申報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和申報抵扣,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還是按照原來的規定在90日期限內進行認證并抵扣。

第三,個別抵扣憑證丟失的納稅人,應在180日內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納稅人如果發生丟失三票一書的情況,可在18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得到批準后,則相應的稅款仍被允許抵扣,企業的財務人員應按照這一時間要求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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