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納稅人可自開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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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納稅人可自開專票?
  截至2018年2月,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住宿業(自2016年11月4日起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 鑒證咨詢業(自2017年3月1日起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3、 建筑業(自2017年6月1日起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4、 工業(自2018年2月1日起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5、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自2018年2月1日起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自開專票應具備哪些條件?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哪些應稅行為可自開專票?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1、 住宿業: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
  2、 鑒證咨詢業: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
  3、 建筑業: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4、 工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5、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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