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約取得的賠償金是否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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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取得的賠償金是否繳增值稅?

終止合約取得的賠償金不屬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不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違約金繳納增值稅,關鍵在于判斷其是否依“價”而生。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屬于整個經濟業務中購銷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附于購銷業務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違約金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務,而是獨立存在的,則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在經濟交易的過程中,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務而獨立存在的補償款,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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