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補償過的資產怎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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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補償過的資產怎么處置?

關于取得拆除補償征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第一條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二)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費中對于"建筑物"的補償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對于機器設備補償應按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而對于停產停業補償、員工失業補償等不屬于營業稅、增值稅征收范圍,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但是對于上述各類補償款的具體款項應在拆遷協議中予以明確,且被拆遷單位在財務處理上應分別核算,否則應并入建筑物補償款,一并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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