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未開紅字發票怎么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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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未開紅字發票怎么進行處理?

一。 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注明作廢,開票軟件注明作廢。(一)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 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 不符合作廢條件:1。 購貨方已認證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

(1) 認證通過:① 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返回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購貨方留方,一聯由購貨方給銷貨方,一聯稅務留存)② 將通知單交給銷貨方,根據銷貨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單作進項稅額轉出。

(2)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退貨導致開紅字發票該如何辦理?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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