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該設備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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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該設備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三)點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p>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六)點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能否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從2000年12月22日起,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具體界定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如果A公司外購的產品符合上述條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出口該設備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出口設備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占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的比例,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計算應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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