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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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答:1。自然人股東企業所得稅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因此,股東因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被投資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不需繳納所得稅。但同時應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收入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除了由上市公司12月以內的股票產生的股息紅利外,被投資方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所確認的收入免稅。

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新規定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在不同情形下收購企業股權后,將被收購企業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①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②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盈余積累轉增資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上述處理規定:①收購方是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且采取股權收購方式。②收購方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③在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未將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原股東在股權交易時將其并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

另外,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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