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如何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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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如何籌劃,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業務招待費稅法相關規定

(一)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后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業務招待費的合理籌劃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在這里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么要這樣設計呢?筆者認為,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就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那么,企業如何達到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現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2008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況下,即Y=X×8.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這個數據,企業在預算業務招待費時可以先估算當期的銷售(營業)收入,然后按8.3‰這個比例就可以大致測算出合適的業務招待費預算值了。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假定2008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X=10 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 000×5‰=50萬元,那么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60%=83萬元,其他銷售(營業)收入可以依此類推。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扣除,納稅調整增加100-60=40萬元。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要進一步納稅調整增加10萬元,按照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納稅調整,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0萬元的代價。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全部扣除,納稅調整增加40-24=16萬元。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0萬元,不需要再納稅調整,只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即實際消費40萬元則要付出44萬元的代價。

因此,得出如下結論: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60%的部分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等于消費了1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于消費了1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

(二)綜合運用相近的扣除項目余額

在實際工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存在著可以相互替代的項目內容。雖然稅法未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作更多的解釋,但在執行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招待客戶的餐飲、住宿費以及香煙、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等發生的費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論,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這就為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籌劃提供了“活動”空間。

鑒于上述政策和籌劃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支出項目性質合理運用自己的權利實施稅收籌劃。如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平時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以防年終申報或在稅務機關檢查時對近似項目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應及時將公司“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明細科目核算的費用數額與已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總額)比較,發現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用兩者“近似”項目進行調整。如一個年銷售收入凈額預計達到1000萬元的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是5萬元,“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是150萬元,到10月末已發生業務招待費10萬元(發生額的60%為6萬元),發生業務宣傳費30萬元,業務招待費已經超過扣除限額,業務宣傳費則還有較大的限額空間。這樣,納稅人就可以將在剩余月份發生的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貨物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及將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等發生的費用列入“業務宣傳費”科目核算。

三、幾點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對于這一規定,需要注意如下四個問題。

一是把握業務招待費扣除的真實性。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管理,一方面有賴于完善申報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對容易出問題的項目加強納稅檢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這一規定首先明確賦予了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責任;其次,這樣規定并沒有直接要求納稅人在每次申報時都將有關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因為這樣做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同時,稅務機關也沒有力量去處理這些資料。納稅人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的,將失去扣除權。

二是把握業務招待費支出符合稅前扣除的原則。1。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有一般商業常規作參考。比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員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不相吻合;企業向無業務關系的特定人員贈送禮品,而且不屬于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與產品銷售相關聯的)。2.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由于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的界線不好掌握,一般情況下,企業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的直接相關性。比如,企業因銷售業務進行商談而發生的費用。3.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比如,費用金額、招待費用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關系等。

三是把握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里的發生額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僅指在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也包括參與企業年度核算的放在各個地方的全部業務招待費。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也包括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和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作為收入,列入計算基數。

四是把握業務招待費的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必須按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低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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