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和合營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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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和合營的區別有哪些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于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聯營分類

1、法人型聯營,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并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备鶕@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于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2、合伙型聯營,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睹穹ㄍ▌t》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于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這是一種松散型、簡易型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睹穹ㄍ▌t》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只不過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系而已。

聯營和合營的區別有哪些以及它們的分類小編已為大家梳理完畢,供大家參考學習。數豆子會不斷更新,請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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