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發票繳銷需要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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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發票繳銷需要提供的資料

用票人續購發票前,須持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向稅務機關報驗繳銷。

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并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發票領購薄》

2、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或在規定期限內未用的發票

審查辦理

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后,應當場審查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審查無誤后,應即時做如下處理:

1、對已整本用完的發票存根,加蓋消號章;對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發票進行剪角作廢后加蓋消號章(對未使用完的發票只需要剪角作廢其中未使用的部分發票)。

2、將發票繳銷信息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并打印《發票消號受理登記表》,交用票人簽字確認后,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作廢的發票及《發票消號受理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如何辦理發票的繳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變更稅務登記,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丟失、被盜發票,流失發票,改版、換版、次版發票(是指對納稅人已購買的發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發票,霉變、水浸、鼠咬、火燒發票等,需進行發票繳銷處理的,應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2份,同時提供發票領購簿、需繳銷的空白發票以及稅控IC卡(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提交金稅卡),納稅人因注銷、變更稅務登記進行發票繳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注銷、變更稅務登記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因上述其他情況進行發票繳銷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稅務機關在接收用票人提交的材料時,應給稅納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單,然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清理核實,稅務機關在審查無誤,收繳應繳銷的殘存發票,然后在登錄繳銷信息。對于辦理發票繳銷需要提供的資料的問題可以在文中找到相關內容了,歡迎大家來會計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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