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可以不分配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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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可以不分配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5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設立當年"的確認應以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開始就地預繳;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3年開始就地預繳。

異地申請分支機構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答:(1)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為分支機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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