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應在哪個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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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應在哪個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

答: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這里提到的納稅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具體開具辦法是:

如果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涉及繳納的稅種屬于國稅機關征管,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如果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涉及繳納的稅種屬于地稅機關征管,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義務包括哪些?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征,不得借故拒絕或拖延。

(2)保密義務。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等原因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財務狀況或個人財產狀況時,必須為其保守秘密。

(3)多征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經核實無誤,有義務立即返還。

(4)實施稅收保全過程中的義務。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應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5)受理復議的義務。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凡符合法定復議受理條件的,稅務機關都有義務受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復議決定。

(6)承擔舉證責任的義務。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機關作為被告,有義務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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