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兩年抵扣的不動產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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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兩年抵扣的不動產包括哪些項目?

答:按照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1、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購進貨物。

“除建筑裝飾材料,還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敝粤信e這些項目,是為了與增值稅轉型改革時發布的財稅[2009]113號文件口徑保持一致。在財稅[2009]113號文件中明確,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都作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因此,作為其組成部分,這類貨物適用分2年抵扣的政策。

2、設計服務。

3、建筑服務。

上述2、3這兩類服務都是屬于可以明確判定與不動產項目直接相關的服務,因此適用分2年抵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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