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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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計提的準備金目前無類似文件出臺,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不能扣除。

擔保公司計提一般風險準備金的依據是什么?

答:

擔保公司計提一般風險準備金的文件依據是《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財金[2007]23號):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關于一般準備金的提取。從事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應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準備金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總準備金,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風險的補償,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5%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屬于財務公司性質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二)關于公益金余額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金融企業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業對公益金結余,轉作法定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金融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后,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余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金融企業原屬于公益金使用范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金融企業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計提一般風險準備之后,仍應按公司法規定計提法定盈余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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