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后能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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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后能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A公司為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根據規定可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今年該企業計劃與另一企業合并,組建新公司,改變企業性質。請問,是否可以繼續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

答: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規定:對企業合并、兼并減免稅優惠的處理應區分以下4種情況區別對待: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兼并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企業在改制、重組的過程中享受的優惠政策

伴隨著財稅〔2018〕17號文件的發布,標志著企業在改制、重組的過程中將有更多的稅收優惠可以享受。

一、增值稅

優惠政策

1、自2011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3、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

優惠政策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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