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號之前取得的進項可以加計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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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號之前取得的進項可以加計扣除嗎,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4月1號之前取得的進項可以加計扣除嗎

不可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進項注意問題

1、我公司是餐飲企業,4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項加計扣除抵減應納稅額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第一條第(七)項 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只要您公司取得的餐飲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4月1日及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項加計扣除抵減應納稅額。

2、4月1號之后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在申報表如何填寫?

附件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中的"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列次填報,本期實際抵減額最終會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中反映;

第19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第19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3、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我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都可以辦理退稅了嗎?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注意:

這里的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是指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增量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

切記不要理解為4月1日起,增值稅期末留抵都可以辦理退稅了!只有增量留抵稅額才可以退稅,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其中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4月1號之前取得的進項可以加計扣除嗎?數豆子小編可以肯定的告訴你這個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從事相關工作的可以了解下進項的相關注意問題,相信對大家的工作是有百利無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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