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納稅要交納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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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我個體戶于2008年2月份申請,并領取了稅務登記證,由于當時業務沒有開展,沒有什么收入,而且沒有進行稅種的核定。我現在想交納6月份的稅金,請問需要交納罰金嗎?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請直接上大廳繳納稅金,大廳會根據您的實際情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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