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折舊的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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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折舊的問題處理: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水泥生產企業。我公司于2006年底投入生產經營,由于基建項目沒全部完工,也就未辦理竣工決算。請問:我們將固定資產以暫估價值入賬并計提相關的折舊,這樣是否可行?

答:稅法上允許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條件是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而不是已辦理竣工結算或其他條件。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三條強調,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固定資產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可按暫估價值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待辦理竣工決算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相應的調整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因此,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剩下的折舊可按照實際成本依照規定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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