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實物交易怎樣確定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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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實物交易怎樣確定計稅價格,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間實物交易怎樣確定計稅價格?

答: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通過貨幣結算,而主要是以實物結算,根據稅法規定,其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計稅價格的確認上與貨幣結算有所不同,且各稅種之間也有所區別。現將有關內容歸納如下。

增值稅計稅價格的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交易的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來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抵扣。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計稅價格按以下順序和方法核定: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稅額,其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確定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非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他方面(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納稅的,其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同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明確,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另外,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即以物易物方式銷售)、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計稅價格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行為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也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其收入,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文件還就企業分立業務作出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企業間實物交易怎樣確定計稅價格?上文分別介紹了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增值稅,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數豆子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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