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固定資產簡易征收怎么寫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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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固定資產簡易征收怎么寫分錄?

借:銀行存款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金4%*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該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購買固定資產稅收法規規定是可以抵扣的,一般納稅人取得普票而未能抵扣進項稅額屬于取得發票不合法導致不能抵扣,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的情況,因此不能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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