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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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金如何計算?

個人代理(經紀)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所有貨幣和非貨幣收入及其他經濟利益),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依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的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鑒于個人代理人數量多、金額小、流動性強等因素,45號公告規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可按規定分別委托支付傭金的企業代征增值稅和地方稅費。

根據《公告》,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代理人,2016年10月當月取得傭金收入3.5萬元,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先將傭金收入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35000/(1+3%)=33981(元)

2.應納城建稅:33981×3%=1019.43(元)

3.由于從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因此王先生應納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為0.

4.傭金收入中展業成本為(33981-1019.43)×40%=13184.63(元)

5.應納個人所得稅=(33981-1019.43-13184.63)×(1-20%)×20%=3164.31(元)

營改增后個人保險代理人哪些方面有了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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