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中建筑業應注意的5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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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中建筑業稅務核算應注意的事項:

一、建筑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假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為S,增值率為R,則抵扣率為1-R,稅率為11%,且一般納稅人所購勞務、貨物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客戶接受勞務金額不變,僅考慮增值稅不考慮其他稅種的情況下,納稅人流轉稅稅負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過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時,小規模納稅人合適,否則,一般納稅人合適。稅收籌劃增值率超過29.39%時營改增項目投資新成立小規模企業比較合算。但是建筑企業在確定納稅人資格時也要考慮下列因素來決定是否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設備租賃支出取得的進項抵扣不足

目前實務中大部分建筑企業除將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外,同時勞務公司還向建筑企業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機具租賃服務,并且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較大的份額。根據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增值稅稅率為17%,而租賃企業利潤率大部分低于17%,這樣很多租賃企業只是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只繳納3%的增值稅。一旦租賃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建筑企業實際納稅額并增加建筑業稅負。

因此,要求建筑企業在選擇租賃對象時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因其可以提供稅率是17%的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三、零星材料因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而無法進行抵扣

建筑企業的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砂、石、磚、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個人、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無法抵扣進項稅而增加成本,因此建筑企業在采購材料時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

四、工程款拖欠支付導致無法及時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實務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給建筑企業,往往滯后一段時間,導致銷項稅和進項稅的不同步。

稅務機關對建筑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

企業不僅需要墊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還要墊付未收回款項部分工程的稅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業也對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則無法進行抵扣。

因此,實務中企業應防止因為工程款的拖欠導致企業無法及時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企業要及時評估款項回收情況,如果無法按照合同規定回款則應及時補充或變更協議,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條款。

五、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可以完全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因此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業本身在取得不動產發票時相關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不允許一次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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