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超市收取的聯營返點費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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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超市收取的聯營返點費如何納稅?

例題:

2010年度,某大型零售企業主要經營3個綜合商場。在具體經營過程中,一方面實行自營,即自己組織商品,自己組織銷售;另一方面,將部分柜臺出租給生產廠家,由他們派人組織銷售活動,該公司只負責現場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采用了如下操作模式:商場與生產廠家簽署租賃合同。

合同規定:1。商場出租200平方米的柜臺給廠商作為銷售產品的場地;2.廠商自派員工到商場銷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3.廠商每月向商場支付按銷售額的18.5%(但是不得低于20萬元)的租金;4.廠商的銷售額由商場統一收取,月末結算時租金直接在銷售額扣除;5.商場向廠商每月收取8萬元的進場費和宣傳費。

該大型零售企業按最終銷售價格計算合計6,480萬元的貨物,生產廠家取得該大型零售企業的返還款5,18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按此開具的),共收取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

涉稅分析

1。增值稅

該大型零售企業應該就其6,480萬元和返還款5,180萬元的差額1,300萬元繳納增值稅221萬元。

2.營業稅

該大型零售企業應該就收取的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繳納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

該大型零售企業應該就1,300萬元和96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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