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開普票需要納稅人識別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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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開普票需要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增值稅普通發票上填寫稅號,專門針對受票人是企業。

事業單位可以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哪些發票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發布以來,納稅人對是否所有的普通發票都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問題提問較集中,經整理如下幾種情況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一。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

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所以不需要填寫識別號也不需要個人身份證號碼。

二。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發票:

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的情形。

三。購買方為國外客戶,出口企業對外方開據的出口發票: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四。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16號公告規定執行。

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如出租車機打發票,停車費、餐費等定額發票;

五。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

16號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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