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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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稅前列支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全文廢止] 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債權屬于企業發生的非經營活動債權,屬于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能申報稅前扣除。

已經計提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能否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

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

企業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稅前列支,在前文中,小編已經說過,企業收不回的借款可以稅前列支的只有金融保險企業,其它企業都是不可以的。數豆子,一個可以讓你在短時間內迅速成長的會計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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