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繳稅商場聯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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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場(甲方),為了充分搞活經營,與一些個體商戶(乙方,未辦理有關證照)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乙方占用商場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1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

【解答】

商場留利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分析“聯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你商場與經營商戶的聯營協議,商場取得的收入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應當繳納增值稅。對于商戶而言,由于商戶與商場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商戶應按商場向其返還的收入征收增值稅,如果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金;如果商戶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按其從商場取得的返還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對于商場而言,由于商場統一開具發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加之商場不負責貨物的采購,不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應按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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