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分支機構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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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分支機構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分支機構第一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地點如何確定

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地點。增值稅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市)范圍內的,經?。▍^、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從上述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實現的增值稅,原則上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選擇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跨省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應當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同一?。▍^、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總機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但匯總繳納增值稅并非意味著分支機構一律不用就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分支機構匯總繳納的特殊情況?!秶叶悇湛偩株P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貸款兩種情況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分支機構以總公司的名義開立賬戶,其取得的銷售收入應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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