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通用機打發票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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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通用機打發票還能用嗎

答:目前,深圳市通用機打發票仍有效,可繼續使用。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起征點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在2015年1月1日前已使用深圳市通用機打發票的可繼續使用;未使用的納稅人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稅局的通用機打發票還能用嗎?

答:國稅局的是可以使用的,地方國稅機關的是無法使用了,使用截至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

一、規范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范,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范;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范,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范;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范;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范。

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二、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一律禁止開具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并注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1)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并在新開具的發票上注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2)原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一起,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3)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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