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通用機打發票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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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通用機打發票還能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32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1、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兩種發票為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32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因此此次發票監制章的更換不涉及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行費)

需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41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后,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前,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可以繼續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

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

一、規范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范,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范;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范,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范;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范;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范。

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二、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一律禁止開具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并注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1)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并在新開具的發票上注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2)原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一起,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3)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知道對于廣東通用機打發票還能用這個問題,明白了沒有?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是沒有問題的,是可以繼續用的,但是地方各機構的發票是不可以使用了。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點擊數豆子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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