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能否給自己企業開建筑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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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能否給自己企業開建筑業發票?

一、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實務中發票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分包方是專業分包的,開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勞務分包的,開具“勞務費”)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小結: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1、從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2016 年 6 月 30 日前);2、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二、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的理解

1、實務中營業稅時代分包發票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差額扣除,一個是專業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工程款”的發票,一個是勞務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勞務費”的發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種認識,只有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的發票才可以扣除。其實在營業稅時代這樣說并不會產生錯誤結果,但到了增值稅時代,還這樣認為可能就是錯的了。開具什么內容的發票取決于開票方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稅法或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做出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從11號公告中不難發現,納稅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銷售自產鋼結構(這里以鋼結構為例)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行為是建筑業的專業分包行為,那么,按照11號公告規定要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發票怎么開具呢?還全部按照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可以嗎?顯然是不可以的,貨物要按17%或3%開具內容為“貨物”的發票(習慣稱為材料票),提供服務部分仍然按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那么問題來了?這里的材料發票可以作為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嗎?

回看政策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專業分包的納稅人就鋼結構部分開具“材料發票”是按照總局11號公告規定操作的,單獨核算,按貨物內容開票,也是與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對應的款項,當然可以作為總包方差額計稅的合法憑證。實務中要嚴格掌握,從分包合同入手,發票內容要與合同內容、工程結算憑據(工程量清單)一一對應。

施工企業有哪幾類?

施工企業國際上通稱承包商,按承包工程能力分為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

指從事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承包活動的智力密集型企業。它應當具備的能力是: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技術開發應用及工程建設咨詢等。

(二)施工承包企業

指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承包活動的企業。它應具備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與施工管理。

(三)專項分包企業

指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專項分包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它應當具備的能力是:在工程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管理下進行專項工程分包,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實行施工承包與施工管理。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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