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寫錯名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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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寫錯名稱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有關規定,視下列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增值稅已經抵扣了對方開錯發票怎么處理

先按下列規定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將錯誤發 票沖回,然后再開具正確發 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 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 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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