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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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p>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銷售商品不符屬于虛開發票嗎?

屬于虛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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