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時未開票收入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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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時未開票收入如何調整?

:企業所得稅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四項原則: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這四項原則,不管是否收到貨款或開具發票,都須確認收入。

因此,對于所得稅匯算時未開票收入的調整,可以這樣做:

1、本年度補計提以前年度的增值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2、結轉時:

借: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銀行存款

4、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使其不至于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年度多、少計費用或多、少計收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后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余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本年利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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