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是否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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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是否繳納個稅?

可以參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及第二條第二款“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并不是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明確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確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一項內容。

職工食堂是因為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雇傭關系才能在此免費就餐,從”應納稅所得“的定義上說屬于征稅范圍,應該歸屬于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但現在尚未有類似附加福利的征稅政策,所以實務中處于是否征稅的邊界,還有比如員工享受上下班交通車等,都并不是發放給個人、允許帶走的實物福利,所以實務中一般沒有征個稅。

關于員工就餐相關的福利,只有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明確不征稅,其他形式的都應該是要交稅的,比如發放的午餐補助,需要與當月工資合并計征個稅。在自辦的食堂免費就餐,實質和午餐補助差不多,但是因這種補貼是非貨幣化的、難以計量的形式發放給所有員工的,每個人實際享有的福利無法計量,怎么征收難以操作,所以這一塊基本就不交個稅了。

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一步解釋道: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稅發(1998)155號文解釋說,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是否繳納個稅?綜合以上所述,企業職工食堂的經費補貼按照企業應納稅規定應該納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對于員工的差旅費用和誤餐費用是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在數豆子網上還有很多關于這個相關的介紹,大家可以來數豆子網學習,一定會有所收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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