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發開年紅包怎么做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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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發開年紅包怎么做分錄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規定: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國稅函[2009]3號)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國稅函[2009]3號)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發放的“加菜費、開門紅包等”都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上述“加菜費、開門紅包”等,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可作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所以我們由上文內容可以看出,給員工發開年紅包怎么做分錄?應該計入到應付職工薪酬當中去,其中也要列支應交稅金項目。好了,本篇內容已經為大家介紹完畢,感謝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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