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支付費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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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支付費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三)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五)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六)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已實際支付的利息且能夠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支付憑據,才可按照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否則,未實際支付的或沒有合法憑據的利息支出,都不允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地方規定供參考: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投資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扣除項目金額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4〕30號)規定,納稅人利用外單位投資入股的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于其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時并無支付任何金額,故在轉讓該宗土地開發建設的房地產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按照投資入股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金額或投資入股時土地的評估價值作為土地的扣除項目金額予以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土地(房地產)投資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受投資方式取得的土地,并在該宗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 21號)規定的執行日期為界限,分以下兩種情況確認扣除項目:

(一)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資入股的賬面價值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并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未實際支付費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納稅人已實際支付的利息且能夠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支付憑據,才可按照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否則,未實際支付的或沒有合法憑據的利息支出,都不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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