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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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

企業日常產品研發時領用的原材料及自產的產品,若該企業研發項目是用于企業銷售自產產品的研發,則研發領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同時領用的自產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需做視同銷售;

若企業是受托研發項目收取對方技術服務費,或企業該項目研發的目的是用于技術轉讓,則研發領用原材料及自產的產品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此,具體就情況而論。

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怎么繳納值稅?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相關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因此,銷售部門領用的自產產品作為樣品使用后如收回并辦理入庫手續的,則不屬于銷售行為,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應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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