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租金能否作為三費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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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租金能否作為三費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表說明,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售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定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法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13行“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金額+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包括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金額。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營業外收入包括包裝物出租收入,而營業外收入是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但稅法規定,包裝物出租收入屬于其他業務收入,而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因此,小企業營業外收入中的包裝物租金收入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

包裝物的稅收籌劃

企業銷售帶包裝的產品,除稅法規定的各種酒、酸以及燒堿、焦油、漂白粉等產品可以按扣除包裝的銷售收入征稅外,其余產品都應按帶包裝的銷售收入征稅。

1。包裝物所采取的處理方式

在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對于包裝物主要采取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按其所包裝消費品的適應稅率征收消費稅。

(2)收取包裝物租金

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根據稅法規定,凡隨同銷售應稅消費品由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尤其注意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3)收取包裝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稅。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單獨計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逾期”,通常以1年為限。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入銷售額征稅。

包裝物租金能否作為三費扣除基數?答案大家找到了嗎?包裝物的租金收入,按國家法律也是需納稅的,但是合理的稅收籌劃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感謝大家對數豆子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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